杭州债务纠纷
更新时间:2022-04-19 点击:614
上诉人杭州金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提起行政处罚,合肥市应急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苏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104兴初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案件已审结。
杭州债务纠纷
初审法院发现了这一点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11日,浙江a××××××××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马公九在苏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装车分公司装车时进入罐车,发生燃烧事故。治疗后,他失败,于2019年7月16日死亡。原告杭州金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浙江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注册所有人,也是该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所有人。原告杭州金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营业执照涵盖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罐式)。拖车Lu H××××××××注册所有人为济宁盛鹏运输有限公司。2019年7月25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杭州金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9年7月11日”烫伤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杭州金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菊成、江增云、赵伯涵、苏州海螺船运分公司船运科科长助理张大勇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调查中,金菊成被问及“浙江a”××××××××××司机马公九是否接受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尚不清楚,如果他回去检查就会清楚。张大勇表示,他掏出车负责业务联系,马公九负责开车和运输;浙江a于2019年上半年××××××××××××××××××××××××××××××××××××××××××××××××××××××××××××××××××××××;杭州金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为他或马功九进行培训。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还取得了驾驶证、车辆驾驶证、道路运输证、死亡证明等材料。2019年8月20日,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了事故的直接原因:死者马功九未经授权从水泥罐车第二进料口进入水泥罐车罐内,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杭州金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教育、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告知员工车辆受限空间(水泥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未严格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苏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未与杭州金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船运分公司散装水泥罐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提出建议。调查报告已提交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答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的认定。
被告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并于2019年11月15日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通知和听证通知,告知其违法行为和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陈述、辩护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9年12月9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原告未教育、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告知员工车辆受限空间(水泥罐)内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未严格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二十万元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处罚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向被告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2日受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1月3日通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回复并提供证据。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9日提交了回复和证据材料。2020年2月24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以案件复杂为由决定将审理期限延长30天,并通知双方。2020年3月27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应急再决定字(2020)第1号,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中,对苏州市应急管理局邮寄的处罚通知、听证通知以及邮寄信封上未注明邮寄内容的工作缺陷予以纠正。原告不服复议决定,在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罚款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因此,被告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风险因素、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要求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告为浙江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主,其经营范围包括货物的特殊运输(罐式),应当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工作风险因素和预防措施,以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涉及的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作为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原告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被告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其为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并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立案、调查取证、通知拟处罚、听证后,应当作出处罚决定并予以交付,处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主张的水泥罐车,如果其登记所有人不是原告,原告不承担责任。如上所述,原告是浙江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作业所有人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被告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本案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这并非不当。原告声称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通知被告苏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