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民间债务纠纷审判全经过
更新时间:2022-04-19 点击:629
18万私人债务纠纷的审判
审判程序
复议申请人徐才高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浙0783字第38号执行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现已完成。
初审法院发现了这一点
东阳法院认定,在执行人徐天忠与浙江省电力线设备厂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浙江省电力线设备厂应向执行人支付18万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将第三人徐才高变更为被执行人。
此外,调查发现,2000年6月28日,东阳市马洲镇人民政府与徐彩高、张妙方签订了《浙江省电力线路设备厂产权转让协议》,同意将被执行人以“零资产”转让给徐彩高、张妙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徐才高、张妙芳负责。2000年7月11日,东阳市乡镇企业局同意将被执行人改制为私营企业。改制后,企业名称不变,法定代表人徐才高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
东阳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增设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其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执行人已被撤销,不能清偿债务,执行人要求将浙江省电力线设备厂投资人徐才高变更为执行人的请求得到了东阳法院的合理支持。
第三方提议,本案中的债务应在受让人被执行之前由原投资人承担。但根据他提供的产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因此,东阳法院不会接受这个借口。此外,东阳法院不接受第三方关于他不是实际投资者且不承担责任的说法,因为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变更第三人徐才高为本案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