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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要账公司讲:收债是要及时,不能迁就客户一拖再拖 [2021-07-15]

收债要及时 不能迁就客户一拖再拖。




我们杭州要账公司已经有十年的收债经验,在这十年的工作经验中,碰到很多案例都是有关货款无法收回的,刚开始对方公司承诺下周或是下个月结清货款,你同意了,你越好说话他们就越不会履行承诺,只会一拖再拖,最后下周下个月变成了一两年,甚至是没钱直接不给了。所以我们杭州要账公司在这里提醒您再收货款的时候一定不能惯客户这个毛病,下次一起结只会越累越多越拖越晚。




周先生是提供家装材料的,一个小家装公司的李生和他合作多年,这次提出自己手头资金紧张让周先生先发货后面一起结,周生想着他之前也没怎么欠过钱于是答应了,第一批是几万的货发了没收钱,等到周生催钱的时候对方又称这次接到个大活可以赚更多要二三十万的材料,让周生发货一起结账,碍于多年的合作周生虽有点不愿意但是没有推脱给对方发货了,但是到了催钱的时候对方还是下一次,周生是不敢再先发货了但是之前的这两笔货款却是怎么要也要不回来,对方总是一拖再拖也不说不给。最终周生无奈找到了我们杭州要账公司,在我们的强势交涉下对方才将这三十多万的货款打给了周生。


杭州要账公司讲解:关于债和债法的基本知识 [2021-07-15]

杭州要账公司讲解:关于债和债法的基本知识。什么是“债”,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人们对它的认识往==往停留在词义的解释上,认为“债”就是欠人钱财没有还清之意。这种词义上的解释,深印在人们的脑中,使不少人对“债”抱有戒惧和排斥的心态,唯恶债台高筑,债务缠身,产业败落,名誉扫地。然而,这种认识没有揭示债的法律内涵,因而是片面的肤浅的,要顺利达到讨债目的,圆满解决债务纠纷,有必要首先了解债的概念及其特征,弄清它的法律内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的定义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第84条)从这一定义出发,债的法律概念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债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不但可以就金钱、实物缔结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可以把一切有形的物质资料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甚至人的行为、权利都纳入债的范畴。例如,聘请家庭教师的法律关系成立后,聘请人有要求受聘人尽心尽力辅导其子女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约定给付报酬的义务,受聘人有辅导聘请人子女的义务,同时有接受报酬的权利;发明成果的转让,发明者有向受让者提供其智力成果的义务,同时有依法接受转让费的权利,受让者有使用该项发明成果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转让费的义务商标专用权的让与,转让者有将自已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提供受让者使用的义务,同时有接受转让费的权利,受让者有使用已登记注册的商标的权




利,同时负有支付转让费的义务,等等




其次,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的角度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行使债权,不得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故称相对权,与所有权要求一切人不得加以侵犯的绝对性(绝对权)有原则上的区别。例如顾客委托钟表匠修理钟表,只能向该钟表匠要求交付修理完毕的原件,钟表匠只能向该顾客请求支付修理费,双方均无权要求第三者履行义务。从义务的角度而言,债务人一般仅有向特定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义务,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义务,非债权人不得令债务人履行义务。




第三,权利与义务一致。无论债的内容是为一定行为,还是不为一定行为,在债务关系中债权债务必须同时具备。两者互相制约,互相依存。债权发生、变更、终止,债务也随之发生、变更、终止,反之亦然。在日常生活中,只有债权而无债务,抑或只有债务而无债权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在此应该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互相联系,是就债务法律关系而言,而不是仅指某方主体。就是说在主体中可能有单纯权利或义务主体的情况出现,而在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必然同时并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第四,债权的实现需要得到债务人行为的协助。债权效力仅限于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债权的真正圆满实现,只有债务人全部履行债务才有可能,所以在学理上称债权为请求权。例如顾客在商店购物,只能请求营业员交付商品,不得擅自直接拿取商品。




债的出现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根植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在人类社会初期,人们从事原始共同的劳动,生产力低下,劳动成果仅能勉强维持生存,大家过着相似的生活,无须也不能交换劳动成果。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定水平,出现劳动分工以后,不同的劳动形成了包含着不同使用价值的物品,除自我消费外,有了多余的产品,而为了满足自己生活的需要,产生了与别人交换劳动成果的欲望,于是出现了商品交换。起初是物物交换,继而以货币为流通媒介,进而从一般的财物交换发展到完成一定工作、提供一定劳务等复杂的商品交换形式。商品交换年复日久地重复,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国家通过法律加以确认,产生出早期债的概念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古代的《汉穆拉比法典》、《罗马法》,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现代的《苏俄民法典》均有关于债的立法。杭州要账公司




债在我国古代通作“责”,意指欠人钱财或借贷。古籍《周礼》、《左传》、《战国策》、《史记》、《汉书》以及近来出土的秦简》等,对当时社会的债都有记述。迄至唐代,关于债的法律规定渐趋划一,凡买卖、借贷、雇佣等法律关系均列入《杂律》(唐代法典《永徽律疏》中一部分)。此后,宋、元、明、清因循袭用,《杂律》中均有债的内容。清末曾拟订《大清民律》草案,其中“债权”独立成编,但该法未及颁行,清廷即告覆亡。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颁行一部民法,共1000余条,债编约占半数。新中国诞生后,全面废除旧法体系,其中包括为旧制度服务的债的制度,并继承老解放区的传统,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债的法律关系作出规定。至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债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备。




从上述债的历史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债的出现和发展始终适应着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它的内涵远远超出一般人所理解的“借债还钱”的范畴,而是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各种社会形态中,最普遍、最活跃、最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内容十分丰富。




债与商品经济关系不可分离,为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今天,它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设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中,正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一,促进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加强国际贸易往来,进行各种经济技术交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输出劳务,积极加入国际大循环,已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对内商品交换也日益活跃,各种形式的集资、合伙和第三产业迅速开展,科技成果实行有偿转让,企业流动资金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这种种情况,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稳定的经济秩序,采用法律形式,明确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促进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




第二,促进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依靠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的供求关系,衔接产、供、运、销各环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在经济组织内部也需要明确国家、集体、个人各方的权责利,使各方权益相协调。上述这些要求在债的法律关系中都有所体现,通过债的法律规定,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充分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顺利发展。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我国债的制度中渗透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如在债法中鼓励公平交易,提倡诚实守信,要求团结互助,尊重社会公德等等,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安定团结等都是极其有益的。




人们生活在社会群体中,彼此必然需要进行各种交往,其中经济交往是一大内容。人们在经济交往中,通过横向联系和纵向联系,形成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可能阻碍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如果不用国家法律加以调整,任其自流,就会造成经济活动越出常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经济建设遭受破坏,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会被侵犯。




“调整”一词在民事法律中具有广泛的含义,包括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民事关系,分别加以确认、保护、限制和制裁,使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活动能够遵循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调整的依据是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运用法律规范,使立法意图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任何法律势必具有针对性,有的放矢地发挥其调整作用,这个“的”就是法学理论上通常所称的调整对象。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即由法律规范加以约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定社会的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




债的法律关系是指符合债法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在经济流通领域中的具体表现。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必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些人看到较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往往与财物密切相关,因而为这种表面现象所迷惑,认为债权债务是反映人与物或物与物的关系。事实上物是没有意志的,它必须由人支配,如买卖物品,看上去好象是货币与物品的交换,但物品本身不会走到市场上去,它必须由人的意志来支配。因此,债的法律关系只能是一种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它是具有特殊意志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加以调整而形成的,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任何法律关系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属于意志关系。但是,经过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其意志性较为特殊,它反映着两层意志,一是必须体现统治阶级,即国家的意志,二是必须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其中国家意志优越于当事人意志,即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比如法律禁止公民私自出售黄金、白银,如果当事人双方违背该法律规定,私下达成买卖黄金、白银的协议,尽管他们双方意志一致,但该行为仍属无效应予取缔。当然,当事人的意志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当事人的意志,就不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它是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宗教、道德等思想社会关系不同,它不是用教文、论工具来维护,而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而借债不还,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债务人偿还,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债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任何债的关系都有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债权人,称权利主体,另一方是债务人,称义务主体。在大多数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而且双方是相互对应的。如房东将房子出租给房客,房东就有请求房客交付租金的权利,此时他是权利主体,客是义务主体;同时房东也有将房屋交给房客使用的义务,这时他又是义务主体,而房客成为权利主体,两者相互对应。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一方仅是权利主体,而另一方仅是义务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互不对等。如某甲无代价地赠送给某养鸡户十斤精饲料,那么甲就是义务主体,要保证饲料质量完好,使养鸡户能安全使用,并且事后不得反悔。而养鸡户仅是权利主体,只享有接受饲料的权利,不须承担任何义务。




此外,作为债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可以是自然人,包括一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即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由各种法人联营而产生的经济实体,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国家,如发放国库券时,国家就成为特殊的债的主体。




债的内容,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债务。在债的关系中,一旦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就等于确定了该项债的内容,规定了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定行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民法理论将为一定行为叫做积极行为,不为一定行为叫做消极行为,两者统称为给付。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权利是通过债务人为一定行为而实现的,如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交付物品,承揽合同中承挑人完成工作,雇佣关系中雇工提供劳务等。少数情况下,则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如技术合同的受让方负有不向合同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该项技术,出版合同中作者不得一稿两投等。




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目标,亦称债的标的。债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可以由民事权利主体实际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能够满足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包括天然存在物和人工制造物,如买卖、供应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物为客体。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运送旅客,其客体便是运送旅客至一定目的地的行为,又如请剧团演出,演员的表演行为也就是债的客体。智力成果是指人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在牵涉到技术许可转让等关系中,智力成果便成了债的客体




通过以上阐述,已经弄清了债的概念、沿革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要素。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由什么法律调整呢?一旦产生债务纠纷,当事人应以什么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绳呢?根据我国法律部门的分工,债权债务关系由债法调整




债法是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立法,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损害赔偿关系、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发生的关系,以及其他一些债的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在世界各国,有的称为债法,有的称为债权法,有的称为债务法,有的称为债权债务法,有的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我国目前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包括各项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其他还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等。此外,有些债的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条文中加以规定,如私营企业法中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等,也属债法范畴。总的来说,我国债法涉及面也较广,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多方面的规定。




由于债法调整的面较广,内容较多,而且随着形势的变化,还会不断变动。因此,要正确适用债法,还须弄懂许多问题,诸如债法的生效时间、效力范围等等,下面分别作扼要的阐述




首先应明确的是债法效力的起止时间,即债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债法生效时间有两种,取决于债法公布和施行日期是否一致。如果两者一致,如国务院颁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即从公布之日发生效力;如果两者不一致,如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那就从施行之日起生效。至于债法效力的终止,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一是自然失效,即某项债法所规定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已经消失,该项法规便自然终止其效力。二是公布新的债法,明确规定以前发布的同类法规废止,或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三是修改旧法并重新公布,宣布被修改的原法失效




关于债法的时间上的效力,还有一个对其公布实施前发生的债的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也就是说,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法律,只适用于该项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债的法律关系,因为国家一般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尚不存在的行为规则,所以新法往往无溯及力。但在某些情况下,立法也可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这是特殊的例外,比较罕见。




其次须明确的是,债法效力在空间上的覆盖面,它关系到债法在什么领域内有效。这里有一条普遍的原则,即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规范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也就是说,制定颁布法规的机关不同,债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就不同。目前我国的债法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范围(如我国驻外使馆、行驶或停泊于国外的我国船舶和飞机),二是属于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法规,这些法规仅在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有效。




再次要明确的是,债法对人的效力,即债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我国领域的中国公民和中国法人均有法律效力。第二,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10国人、无国籍人和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人。但应注意两种例外:一是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者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外交人员等,除自愿适用我国的债法外,一般对他们没有法律效力,此类纠纷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是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某些特殊票证的取得与流通等。三是对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也不适用,应当适用住在国的债法,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交人员仍适用我国债法。




值得注意的是债法效力在涉外民事关系方面的特别处理原则。所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包含涉及外国的因素,它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虽不具有外国国籍,但住所设在外国;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发生在外国,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外国。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因此在调整涉外关系时,就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现象。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作了专门规定,作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总的精神是,坚持国际法的原则,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上应当遵守,在我国民事法律与上述国际条约有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但在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民事法律和国际条约都无规定时,就按国际惯例,即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形成的习惯或一般做法处理。




此外,对各种具体情况,民法通则也分别加以规定。如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该说这条规定是较原则的,在具体适用时,还应参照《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又如《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这条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并规定了保护性条款,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要账公司教你讨债的杀手锏 [2021-07-15]

当前市场中的经济关系复杂多变,债务矛盾层出不穷,商业信用普遍不高。造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通常是有借无回。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下面就由杭州要账公司教你如何亮出讨债的杀手锏。


一、讨债要趁早


当年鲁迅在课桌上刻下了一个早字,以此来提醒自己读书要起早。民国时期的女作家张爱玲也曾说过:“出名要趁早”。可见早是多么的关键,同样在讨债过程中也需要早。尤其是到了合同快到期的时候,一定要趁早上门讨债,这是一个讨债的关键。否则对方会反咬一口说,他等你好久了,就去做其他要紧的事,接下来你可能就会找不到他了。杭州要账公司


二、抓住弱点,以巧取胜


没有人能够做到刀枪不入,每一个人都有弱点。我们要善于寻找债务人的致命弱点然后重点打击。


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加快资本结构调整,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地方国资、互联网巨头等各路实力资本借机发力,成为A股控股股东,并借助自身资源优势,帮助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近期宝鼎科技(002552)、九鼎新材(002201)、汉鼎宇佑(300300)等公司相继发布公告,实控人面临变更。新资本入主为这些企业带来了新的活力和资源,二级市场也释放了积极信号。




九鼎新材(002201)就因股权转让,于11月8日、11月11日收获两连板。11月6日晚间,九鼎新材公告称,公司实控人与翼威新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完成后翼威新材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文银先生。九鼎新材主要从事玻璃纤维及其深加工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而翼威新材是正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电子信息和新材料领域优势显著。作为控股股东,翼威新材将在业务发展、技术开发与应用、信息交流、资金等方面利用优势地位和资源为九鼎新材提供支持。






11月6日,汉鼎宇佑(300300)也公布了实控人变更的公告,平潭创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汉鼎宇佑集团依旧是第一大股东。资料显示,平潭创投实控人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从民营企业向国有控股企业的转变,有助于汉鼎宇佑巩固和开拓融资渠道,并帮助其与公有制医疗机构更好的开展合作,加强核心业务的深度与广度。今年9月,宝鼎科技(002552)发布《股份转让协议》公告称,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招金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宝鼎科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招金集团将择机向公司置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主业相关优质资产,发展公司新业务板块,巩固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受消息影响,宝鼎科技股价获得大幅飙升。在9月18日复牌之后,12个交易日收获10个涨停板,涨幅接近200%。




国资与民企的混改模式,能够让双方优势互补,资源、渠道深度融合,最终将企业做大做强。


讨债难?杭州要账公司教你放大招 [2021-07-15]

由当下非常流行的一个说法:“欠钱的是大爷,要钱的是孙子。”我们就可以总结的出在如今这个世道讨债是多么的难,不放点大招是很难将债款讨要回来的。下面就由杭州要账公司教你如何放大招。


一、先礼后兵法


可以先试着电话催款行不行,要是不行的话,就向对方递交催款函、债务备忘录、律师函等一些正式的文本。并警告对方要是还不还钱的话就在法庭上见。假如对方还是对此熟视无睹,那你就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与申请诉讼。但是前提是你要找到债权人本人,并且你有足够的证据。杭州要账公司


二、鸿门宴法


通过请债务人吃饭的方法,先将对方的情绪稳定下来,让其放松警惕。等酒足饭饱之后,就先对其晓之以情,在动之以理。或许对方会因为不好意思拒绝就答应还钱了。


杭州要账公司讲:收债是要及时,不能迁就客户一拖再拖 [2021-07-14]

收债要及时 不能迁就客户一拖再拖。




我们杭州要账公司已经有十年的收债经验,在这十年的工作经验中,碰到很多案例都是有关货款无法收回的,刚开始对方公司承诺下周或是下个月结清货款,你同意了,你越好说话他们就越不会履行承诺,只会一拖再拖,最后下周下个月变成了一两年,甚至是没钱直接不给了。所以我们杭州要账公司在这里提醒您再收货款的时候一定不能惯客户这个毛病,下次一起结只会越累越多越拖越晚。




周先生是提供家装材料的,一个小家装公司的李生和他合作多年,这次提出自己手头资金紧张让周先生先发货后面一起结,周生想着他之前也没怎么欠过钱于是答应了,第一批是几万的货发了没收钱,等到周生催钱的时候对方又称这次接到个大活可以赚更多要二三十万的材料,让周生发货一起结账,碍于多年的合作周生虽有点不愿意但是没有推脱给对方发货了,但是到了催钱的时候对方还是下一次,周生是不敢再先发货了但是之前的这两笔货款却是怎么要也要不回来,对方总是一拖再拖也不说不给。最终周生无奈找到了我们杭州要账公司,在我们的强势交涉下对方才将这三十多万的货款打给了周生。


杭州要账公司对于公司拖欠债务该如何正确快速追回 [2021-07-14]

公司拖欠债务该如何正确快速追回


公司拖欠债务怎么追回


(一)杭州要账公司债务的商务方法


1、电话催收付款。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专业知识,比如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二是谈话技巧比如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


2、信函催收付款。信函催帐有以下的优点: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非常正式的,最重要的是信函是诉讼时效中断非常有效的证据。


3、传真催收付款,传真的最大优点就是速度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让客户了解您的要求。


4、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比较正式,能给客户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另外,书面确认和付款计划对于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严厉手段追收欠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商业惩罚措施。商业惩罚措施包括:一是停止供货。停止供货不仅是一项商业惩罚措施,更是降低信用风险的一种手段。二是对逾期帐款收取利息,逾期帐款利息销售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有延期付款的利息,供应商有权收取。


(二)追讨公司债务的法律方法。法律诉讼法律诉讼是供应商为收回债务人欠款所作的最后努力。追讨公司债务的法律方法有以下几个:


1、委托专业合法追帐机构进行追收(比如律师)供应商把逾期帐款委托给律师追收是一种商业性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是供应商所作的最后努力的一部分。


2、诉前证据准备。首先,要确认债务人的投诉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反诉请求。其次,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执行。


3、诉讼财产保全。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迅速执行的重要方式。但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杭州要账公司讲解:企业债务处理注意事项? [2021-07-14]

 企业之间的债务问题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企业债务处理不仅仅是企业之间协商解决的问题,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注意。那么大家知道在企业债务处理时注意事项有哪些吗?下面让杭州要账公司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企业债务处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从内容上看,“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企业准则—债务重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正确计算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必须结合《企业准则—债务重组》理解把握好“办法”中的几个注意点。


 注意点之一:债务重组的范围




  “办法”中对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并在“办法”的第三条中列举了债务重组的五种具体形式。这与《企业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一致。《企业准则—债务重组》明确了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股权、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债务人改组、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等,不属于债务重组。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几项业务同样也不适用“办法”规定。




  注意点之二:计税成本的确定




  “办法”中所涉及计税成本问题可分为两种:




  一是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或债权转为股权确定其计税成本;




  二是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计税成本。




  以上就是杭州要账公司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债务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的简单介绍,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会更加注意到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企业之间的债务问题,一般涉及到的范围较广,杭州要账公司建议大家可以请讨债公司全程介入处理。




杭州要账公司为企业,个人清理相关的欠款,包括私人借款、中心欠款、合同纠纷、欠款拖欠、赖账、欠款清收、欠款清理等业务。只要欠款方有一定的偿还能力,我们就可以为您服务,帮您追回欠款。收费标准因欠款种类多样,依据数额地域年限等,费用15%--40%,双方协商,无硬性规定。具体的根据欠款金额、债务人所在地、欠款凭证是否完善等实际情况来定。不成功不收费!承接全国业务。


杭州要账公司讲解:员工与公司借款纠纷如何处理? [2021-07-14]

杭州要账公司,—专业承接要账收账业务。实力雄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核心,丰富的欠款追收技能,实力强,效率高,时间短,信誉好,针对各种死帐,赖账、三角账、工程款、工资款、诈骗款等债务问题,采取合理合法方案为您解决欠款疑虑。公司自创办以来帮助众多企业及个人追回大量被认为已经是死账、赖账、烂账等各种疑难的欠款,为企业和个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我们始终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客户的欠款追讨任务,清欠任务,灵活多变的追讨方式让我们成功讨回欠款,通过劝说,协商,谈判为主,法律辅助为辅,在合情合法的状况下让您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追债关键在于抢时间!债务为什么拖的越久越难要:


债务人变化本质:一开始欠钱人的不好意思,随后变成无所谓,等你要的紧就开始反目成仇,再后来就是避而不见,等你最后只有在前期花冤枉钱找人,债务拖的越久你的损失越大,不要自认为你的好心会得到对方理解,或许他就是因为你的好心你的宽容才滋生了对方有钱再给你继续拖拖的心里,就是有钱也想在做其他生意不一定会还你,人生只要在做事在经营谁不都在缺钱当中,所以提醒各位当你能找到人对方并没有在山穷水尽的时候一定要去要账,这个时候双方都有理解,而且这个时候更不会伤和气,债务拖的越久俩人心里变化更大,语气更不和谐,等你再去要账的时候那样会更容易翻脸和伤害双方感情。


 


要账公司在接待委托人咨询过程中,很多人反应的问题是惧怕在清欠过程中被公安局定为黑恶势力,这是对国家政策不了解造成的,片面的认为政府偏向保护老赖!朋友们不用担心!扫黑除恶是针对高息,套路贷。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合法凭证。正常追款是不受限制的,如果委托人不相信,抓到老赖后拨打110!你看看警察相信谁?一句话就是当事人的软弱助长了老赖的嚣张气焰!老赖都有软肋!只要不是把身边亲戚朋友骗遍,哪怕资产全部抵押马路上要饭!挽救损失还是有希望的!


 


诚信赢天下,匡扶正义,合法清债,不成功不收费。真正为客户排忧解难,有欠款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解决账务纠纷的办法;我们的业务涉及各种:工程款追讨、货款追讨、纠纷款追讨、借款追讨、三角账、死账、烂帐等疑难账务的清收和追回。“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做”用擅长于这一领域的人做这一领域的事。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用人,用专业的人,用合适的人做适合的事,是取胜之道。


 


案情简介


  员工为落实公司在外省的项目任务,按程序要求在公司财务预借差旅费,之后因该款项是否用于出差、是否已报销冲账等引发纠纷,公司遂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较为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2013年3月及6月,原告公司销售部员工冯某为落实该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任务等,填写公司借款单,分别借款4500元、6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公司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杭州要账公司




  原告公司称,冯某借款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上述借款等。而冯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其办理报销事宜,目前其与公司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公司借款。




  该案审理中,冯某向法院邮寄了两份录音的文字资料,用以证明其已经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而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冯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回公司冲账。




  审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冯某借款时确系公司销售部员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落实,公司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冯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相关规定,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明冯某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此类纠纷应按内部财务制度处理




  承办此案的法官王卫红说,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实中,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




  该案中,公司与冯某的行为表面上虽符合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冯某是该公司员工,借款用途是为履行公司任务,此项借款是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借款,且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双方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主体平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同时,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员工出具的借款单上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的项目落实及市场开发,且款项出借的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应属于纵向经济关系,涉案借款应为公司内部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调整的范围,原告公司无法通过民事司法路径获得救济,而需依照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解决处理。




  但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此外,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公司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张经理告诉大家为何明明是欠债了?法院也叛过了,但是却不可以被强制执行拍卖。


这样的问题我们接到了很多广大朋友的咨询,其实主要原因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律是大概这样规定的,欠债人就算是输了官司但是其只有一套房产,子女或配偶切没有任何房产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被强制执行拍卖的,显而易见国家也不可以说欠债了还不起就要把仅有的房产拍卖,把欠债人赶上大街没地方住和没有地方栖身。


其实这样的事情我们认为这条法律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毕竟法律不外乎人情!不然真的能把欠债人赶去大街街头露宿啊,这样的话不是给社会增加负担和不安全的因素嘛?


但是这条看上去有情有义的法律却被一些老赖、也就是故意欠钱不还的人钻了这条法律的空子?有些是生意经营不善被逼无奈才这样,可是有些事早早算计好了这样做的,当然这样的毕竟是少数人而为之的!以上这些仅仅是个人之谈,也是目前中国有待完善的法律之事吧,此文仅供广大朋友参考之用,往中国走上没有老赖的幸福国度。


杭州要账公司温馨提醒:讨债不当,小心蹲牢房 [2021-07-14]

有4种讨债方式,涉嫌违法犯罪,处理不当要受牢狱之苦,让你身陷囹圄——杭州要账公司提醒一、非法入侵形讨债 杭州要账公司提醒二、非法拘禁形讨债 杭州要账公司提醒三、强拿形讨债 杭州要账公司提醒四、暴力形讨债


  杭州要账公司温馨提醒:有4种讨债方式,涉嫌违法犯罪,处理不当要受牢狱之苦,让你身陷囹圄。那么,具体哪四种呢?下面由杭州要账公司来解析。








  杭州要账公司提醒一、非法入侵形讨债




  《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期居住在被害人家中,经被害人要求退出而不肯退出,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杭州要账公司提醒二、非法拘禁形讨债




  《刑法》234条和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手段恶劣,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杭州要账公司




  杭州要账公司提醒三、强拿形讨债




  在欠债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方式强行拿走欠债人财物予以抵债,此类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抢劫是重罪,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杭州要账公司提醒四、暴力形讨债




  这类讨债方式通常表现为把欠债人暴打一顿,迫使其尽快偿还借款。这种讨债方式可能将讨债行为演化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根据《刑法》232和234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高均可判处死刑。




  以上就是杭州要账公司的详细讲解,如果你有债务方面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律师,或者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追讨债务的,欢迎咨询杭州龙鑫要账讨债公司。


杭州要账公司提醒你借钱给哪些人要慎重 [2021-07-14]

杭州要账公司提醒你借钱给哪些人要慎重:一、看上去不顺眼的人不借。二、听说有严重不良信用纪录的人不借。三、没有赚钱能力的人不借。四、没有还款实力的人不借。五、自己不认可的投资项目不借。六、借钱去炒股买基金的不借。


  借钱给别人并不是见人都能借,有些人是有去无回,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杭州要账公司提醒你,哪些人是不能借给他们的。








  一、看上去不顺眼的人不借。




  一个人的阅历和经历大部分都写在脸上,写在他的眼睛里。很多不务正业或心术不正的人,看一下他的表情和眼神就会有不同的感觉。虽然看上去很顺眼的人也不一定可以借,但看上去很不顺眼的人是一定不能借的。做民间借贷宁可错过业务也不能做错业务。




  二、听说有严重不良信用纪录的人不借。




  一个人如果在银行或别人那里有严重的不良信用纪录,不管他今天对你多么信誓旦旦,你也千万不要相信他。调查信用纪录我有一整套简便易行的评估体系。比方说,你暗访他的同事和朋友了解他的为人和信誉度,你向他的供应商了解他是否有恶意拖欠货款的情况,你问他公司的员工看是否有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




  三、没有赚钱能力的人不借。




  赚钱能力主要表现在他的实干精神和专业水平,一个夸夸其谈华而不实的人是很难把企业做好的,一个不懂行的人肯定是很难把企业做好的。




  四、没有还款实力的人不借。




  不管是谁,借给他的钱一定是总投资的小部分而不能是大部分。也就是说,即使他那个投资项目亏了,他凭自己已有的经济实力也不至于赖债不还。




  五、自己不认可的投资项目不借。




  很多投资者都是理想主义者,特别是很多刚刚开始创业的年轻人,他们经常会把一些根本不可能赚钱的项目当做好项目。比方说养蝎子、生产秸秆气化炉,这些项目基本都是骗人的。




  六、借钱去炒股买基金的不借。




  因为中国当前的股市实际上是一个赌场。除了2007年那些在股市泡沫破灭之前逃离了股市,并且以后不再参与炒股的人外,80%以上炒股的人都是亏钱的。另外,中国现在的基金公司募集的资金大部分也是用来炒股的。总之,绝不会支持任何不创造新财富的投资和投机行为,投资股权例外。




  七、有复杂社会背景的人不借。




  快乐赚钱,享受人生。如果跟那些有复杂社会背景的人(比方说跟黑社会有往来的人)做生意,就难免会让人将来不快乐。




  八、有严重不良嗜好的人不借。




  比方说那些打牌赌博和吸毒的人,即使他能提供抵押物也是不借的。因为跟这种人打交道会不快乐,惹来很多麻烦。




  九、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不借,过失犯罪除外。




  试想,一个坐牢都不怕的人,你有必要跟他做生意吗?有钱只能借给要脸的人,一定不能借给不要脸的人。




  十、老账不清,新帐不借。




  常言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如果有人欠你的老账还没有还清之前,再来向你借钱,资金是很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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